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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2-08 编辑:王光星 点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做好学校公务接待服务,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办法>的通知》(豫发〔2017〕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对口支援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执行有关接待规格和标准的规定。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不予以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公务接待应根据公务活动的层次、性质和内容等,按归口分工负责,按照“谁牵头,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执行。

(一)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来校,由书记和校长及有关校领导接待,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厅(局)级单位的正职领导由书记或校长接待,副职领导由对口校领导接待,需要书记或校长参加的,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

(二)省内外兄弟院校处级领导和一般人员来校,原则上按来访目的由各部门按职能归口自行接待。如有要求学校有关领导接待的,须事先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协调相关校领导出面接待。

(三)涉外接待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具体负责。在接待过程中,严格执行外事礼宾规定,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

(四)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或有关单位邀请来校人员(讲座、报告、指导等学术性交流活动的专家、教授、博士等人员和部门业务培训人员)的接待,由各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参照学校接待标准自行接待。确需领导陪同的,按规定报批。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实行事前报告和分管(联点)领导审批制,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如实填报《许昌学院公务接待申请》,附来访单位公函至党政办公室备案。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在3天内如实填报《许昌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许昌学院公务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来宾单位及领导、来访事由及人数、陪同主要领导及人数、用餐地点及费用、接待单位负责人、党政办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经办人等内容,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第八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的规模形式。不得在机场、车站、边界或高速口组织迎送活动。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横幅,不打欢送字幕,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安排接见合影。要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数,不得搞层层多人陪同。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严禁组织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第九条  公务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严格执行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回本单位报销,与会人员住宿按照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房,不安排超规格住房,房间不摆放香烟、鲜花、水果,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用车数量。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接待,提倡自助餐。人数较少时可安排桌餐,严格按标准控制陪餐人数或不陪餐,接待标准不得高于100元/人/次;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在校外用餐的,须报党政办公室、请示主要领导批准后安排接待,接待标准不得高于150元/人/次。驾驶员及工作人员一律安排自助餐,就餐标准不得高于30元/人/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注重节俭简便,按位、定量上菜,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一律不上烟酒。严控经费总额,杜绝奢侈浪费。

校内各单位之间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务接待活动的审查把关。公务接待费报销应及时,原则上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审批单、接待清单等。财务处要对接待费用报销严格审核,据实报销,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严禁用办公经费、业务经费等事业费冲抵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三条  由党政办公室承担的学校接待产生的费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费用从学校接待费或专项经费中支出。学校二级单位及有可支配业务接待费用和创收的单位,须在学校明确限定的额度内,本着从简节约的原则,实行对口接待,其公务接待费用从自由指标经费中列支,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接待费用报销的责任人。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活动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要做好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纪委(监察处)负责查处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财务处负责按规定对公务接待的经费开支进行审核。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学校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问责机制,对在公务接待中违反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许昌学院公务接待申请表

2.许昌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3.许昌学院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1:    许昌学院公务接待申请单

No.201   年第   号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接待类型

□ 外单位来访我校    □ 我校邀请出席活动    □ 其他工作

接待事由

接待时间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来访单位

及人员名单

 

来宾级别

(人数)

专家

省级

厅级

处级

科级

工作 人员

司机

陪同领导

及人员名单

申请部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联点)

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党政办公室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就餐安排

就餐类别

地点

标准

□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安排

房间类型

地点

标准

□单间□标间□套房

备注

附件2:  许昌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来宾单位及领导

公务活动项目

来访人数

陪同主要

领导

陪同人数

用餐、住宿地点

用餐、住宿费用

接待单位

负责人审签

党办、院办

负责人审签

分管(联点)

校领导审签

接待日期

接待单位(盖章) 经办人

来宾单位及领导

公务活动项目

来访人数

陪同主要

领导

陪同人数

用餐、住宿地点

用餐、住宿费用

接待单位

负责人审签

党政办负责人

审签

分管(联点)

校领导审签

接待日期

许昌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接待单位(盖章) 经办人

附件3:         许昌学院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单位(盖章)   经手人

来宾单位

公务活动项目

接待场所

接待时间

餐费

住宿费

车辆使用费

来宾姓名

职务

陪同人员姓名

职务

接待单位负

责人审签

分管(联点)

校领导审签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处,一份本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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